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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9-11 文章来源: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佚名

  

  各市文旅局、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4〕79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度全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4年度全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我省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聘用且兑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从机关流动到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除外)。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申报评审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热爱群众文化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学位条件

  1.申报研究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研究馆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与所从事专业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2.申报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学历与所从事专业不相同的,须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对长期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且目前仍在一线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三)资历条件

  1.申报研究馆员要求任副研究馆员满5年,即2019年底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资格且聘任的。

  2.申报副研究馆员要求任馆员满5年,即2019年底前取得馆员职称资格且聘任的;或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资格且聘任后,从事群众文化相关工作满2年。

  3.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以工资调整审批表中的聘任时间为准;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聘任文件时间为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取得职业资格时间为准。

  (四)工作能力条件

  1.申报研究馆员,应精通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全面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和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经验丰富,在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作项目中表现优异,在本领域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是本领域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

  2.申报副研究馆员,应系统掌握群众文化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较全面地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熟悉掌握群众文化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服务范围,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能力和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培训指导能力,能带领团队负责某一方面工作。

  (五)工作业绩条件

  申报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5项;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在任现职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4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第8项。

  1.任现职期间,作为主要参与人参与(主要策划、组织者和担任评委的为主要参与者,只承担专业活动的服务性工作不能称之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了由省政府和省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举办的群众文化活动3项及以上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具体申报中,中型群众文化活动2项或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项可作为1项大型活动计算(省级及以上活动为大型,市级为中型,县级为小型)。

  2.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完成辅导业余文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骨干10名以上;或完成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培训总人数达200人次以上。

  3.独立或合作创作并在公开刊物发表剧本、小说、曲艺、诗歌、散文、词曲、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等文学艺术作品8个及以上。

  4.组建或辅导基层业余艺术团(队)或基层科普宣传队伍1个,并为基层演出、宣传达40场以上。

  5.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参与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料的编撰和出版工作4年及以上。

  6.作为主持人或主要骨干(前3名)申报并完成省级艺术、群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项目1项。

  7.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公开刊物出版发行的省(部)级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撰写专题调查报告2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发表3000字以上的文艺评论3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交流3000字以上论文2篇。

  8.完成民间艺术搜集、整理、研究和发掘利用工作1项以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达5项),并形成图文资料。

  (六)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参评人员,在任现职期内须符合以下要求:

  申报研究馆员,创作(表演)或辅导的作品须获国家级专业等级奖1次或参加国家级专业展演、展览(含线上直播)2次及以上;申报副研究馆员,创作(表演)或辅导的作品须获省级及以上专业等级奖1次或参加省级及以上专业展演、展览(含线上直播)2次及以上。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展览展示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奖可不作为必备条件。其中,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员,申报研究馆员须在国家级期刊公开发表一篇专业论文;申报副研究馆员须在省级期刊公开发表一篇专业论文。        

  专业展演、展览(含线上直播)活动,指2014年以后文化部从严清理和规范文艺评奖后由省政府和省以上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文联所属协会组织的艺术类展演、展览活动。

  创作(表演)或辅导的专业等级奖,指由省、市政府和省以上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文联所属协会授予的本专业奖项。其中2个市级专业最高奖可按1个省级专业等级奖计算(仅限市属及以下单位、民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个省级专业最高奖可按1个国家级专业等级奖计算。

  申报评审时提供的著作和登载学术论文的学术刊物,均须为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并能在中国知网、维普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数据库网站检索、验证及出具查重结果(查重率不得高于25%)。未能在互联网上检索、验证、查重的论文和著作不计入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在正刊、增刊、专刊、特刊、年刊和论文集刊载上发表的论文及所有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不能作为送审论文。

  (七)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且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做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非公经济组织、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可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

  破格申报人员,还需在近三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八)基层服务条件

  省、市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所属文化和旅游事业单位人员评审高级职称须在任现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文艺演出、专业培训、辅导或志愿服务等基层实践工作,其中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满6个月,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满3个月。

  (九)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条件。

  四、破格评审

  (一)破格范围及年限要求

  对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规定任现职年限者,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职年限晋升者,最多只允许比正常晋升的规定任职时间提前2年。

  破学历申报高级职称,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申报研究馆员,须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须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以上。

  (2)中专学历,破格申报研究馆员,须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以上;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须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以上。

  (二)业绩成果条件

  1.除满足正常申报所要求的工作业绩条件外,须同时满足下列获奖条件: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现职期内须获国家级专业最高奖1次或等级奖3次;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现职期内须获省级专业最高奖1次或等级奖3次。

  2.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产业展览展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审,获奖不作为必备条件,但须满足下列论文著作条件: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现职期内须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达20万字以上;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现职期内须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达15万字以上。

  五、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职称评审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将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科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科级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任副处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正处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任职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流动到企业的,与企业同类人员进行比照,累计达到相应层级规定任职年限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六、转评

  因岗位调整需要进行转系列评审的,须在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转评同级别群众文化系列职称,转系列评审条件与正常申报条件相同,转评前后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评价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同,同时须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二)申报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三)基层一线人员指在县(市、区)以下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直接从事群文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县(市、区)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公开刊物。指有国际统一刊号 (ISSN)、国内统一刊号 (CN)的期刊和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八、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条件即可申报相应职称。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三)逐级审核申报。由各主管部门、各市人社局审核后报送高级职称评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职称评委会;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高级职称评委会。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社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至高级职称评委会。

  (四)考评结合评价。评审实行专业考试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在答辩总成绩构成中,专业基础知识笔试成绩占20%,现场答辩成绩占60%,论文学术水平评价成绩占20%。

  九、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用人单位推荐函须明确推荐人选产生的方式、申报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公示情况等内容。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计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预约收审和报送材料。各市、各单位安排专人统一将申报评审相关纸质资料报送至山西省群众文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1.材料要求:申报材料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形式报送。报送材料时,须交验相应原件,审核通过后退回。申报人员填写所需表格、申报材料要求及表格等请登录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http://wlt.shanxi.gov.cn)“通知公告”栏中查询下载。

  2.时间安排: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 2024年10 月10日9时至 10月18日17时(公休日除外),各单位超过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将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各地市、单位具体受理材料时间如下:

  2024年10月10日至10月11日接收厅属单位、各省直单位报送材料;2024年10月12日、 10月14日、 15日接收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阳泉市、晋中市报送材料; 2024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接收吕梁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报送材料。

  3.报送地点: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B座二层。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联系人:  牛莉蓉

  联系电话:0351-7321053(省文旅厅人事处)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13日

  附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样表--群众文化.xls

      高级职称答辩论文打印样纸.doc

      高级申报材料注意事项.doc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2024年版).doc

  政策解读:https://wlt.shanxi.gov.cn/zwgk/zcjd/202409/t20240909_9651005.shtml


原文链接:http://wlt.shanxi.gov.cn/xwzx/tzgg/202409/t20240909_96509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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